楼上噪音多年不止楼下住户获赔3000元 噪音中“邻里容忍义务”的边界在哪?

 
来源:BOB体育网    发布时间:2025-12-16 00:49:26

  深夜挪动桌椅的声音、孩子拍打篮球的咚咚声、楼上健身房传来的持续振动,这些困扰人们的噪音问题,如今有了明确的法律判决。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持续多年的邻里噪音纠纷作出判决,认定楼上住户允许孩子在家中进行的拍球等运动超出了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判决其赔偿楼下邻居3000元。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邻里容忍义务”界限的广泛讨论,住宅内何种活动可以视为正常生活的一部分,何种行为构成了对他人安宁居住权的侵犯?

  小区业主陈童(化名)住在张亮(化名)楼上。张亮曾向陈童反映空调噪音、挪移物品声音大、有敲击声等问题,陈童采取了相应措施,并表示挪移物品声、敲击声是因为孩子在打球。此后,张亮多次反馈噪音问题,陈童均解释系孩子打球所致,双方就此发生矛盾。张亮将陈童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童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因噪音问题导致焦虑状态的医药费、外出租房和住酒店的费用。

  原告张亮诉称,从2016年开始,陈童房屋内经常传来吵闹、跑跳、推拉桌椅、碰撞声等巨大噪音,严重影响其正常休息。且上述噪音状况维持多年,经沟通仍未改善,导致没办法正常居住。

  被告陈童辩称,张亮称家中拖拉椅子声音大,影响其休息,为此陈童购买了毛毡桌椅脚垫,并将孩子的金属椅子换成木质椅子。在家运动会有碰撞声,但均系在不影响晚上正常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偶发的正常声音。张亮没有证据证明声音超出国家标准,其主张的事实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其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争议无关,且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不同意张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噪音问题是困扰楼房住户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在相邻住户之间,双方均具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容忍义务。具体而言,如行为人的行为未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则另一方即有容忍义务;如行为人的行为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应属违反注意义务。因此,在涉及相邻住户的噪音问题时,法院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一般考虑行为的种类、强度、时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亮与陈童为上下楼相邻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童在居住使用楼上房屋期间所产生的噪音是不是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进而影响楼下房屋内住户的正常居住使用。根据张亮与陈童沟通的内容、微信群的聊天内容可知,陈童承认曾因运动所产生的噪音过大而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情形,且运动的行为并非偶发。显而易见,运动并非居住于楼房内的日常生活行为,同楼邻居对此并不负有当然的容忍义务。故被告陈童应当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原告张亮提交的相关证据,酌情判定被告陈童赔偿张亮3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城市噪音的来源主要有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据悉,噪声强度在0~40dB,能提供相对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40~70dB相当于普通室内谈话到大声喊叫的声音强度;70dB以上已经是较为吵闹到非常强烈的声音强度。长期在噪声下生活,不仅会使人产生烦躁、焦虑、失眠等情绪问题,严重时甚至有可能引发神经衰弱等神经系统疾病。噪声还可能会影响人体的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等,导致免疫力下降、内分泌紊乱等。

  从锅碗瓢盆的碰撞,到孩童嬉戏的奔跑,居住在现代楼宇中,我们似乎早已习惯了与各种生活之声为邻。然而,当这些声音的频率、强度与维持的时间不断冲刷着个人宁静的底线,一场关于“合理限度”的拉锯便悄然开始——究竟多响的声音、多频繁的振动,才构成对他人法定安宁居住权的侵犯?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原告谌某某购买了某商业办公楼的两套房屋,用于办公及居住。被告南昌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了其楼上五套房屋,用于经营健身房,营业时间通常为每日9时至21时。

  2024年4月下旬,谌某某以被告经营产生持续噪声与振动、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与工作为由,向该公司负责人提出交涉。随后,该公司采取增加垫层等方式来进行整改,但谌某某认为噪声与振动问题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因长期受噪声困扰,谌某某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失眠、中度焦虑及中度抑郁,最终因没办法忍受而搬离涉案房屋。

  谌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马停止噪声与振动污染,并赔偿其医疗费、房屋空置损失等各项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被告健身房内在进行拍打健身球活动时产生的噪声,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尽管鉴别判定的结果仅显示部分活动样本噪声超标,但已足以证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该行为依法构成噪声污染。从侵犯权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关联性看,被告产生的噪声及振动通过楼板结构传播至原告居住使用的封闭空间,与原告主张的健康损害、被迫搬离等后果之间有客观关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依法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自由,但该自由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为代价。被告作为经营者,在享有经营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法定义务。其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宁静生活环境的人格权益,也对相邻关系和社会公共环境秩序造成了破坏……

  2025年7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南昌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立马停止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发生,并赔偿谌某某含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0727.71元。南昌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并进入履行阶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电梯噪音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王某为某商住一体两用型公寓小区业主,其卧室与电梯井仅一墙之隔。开发商在卧室内装了隔音板,但电梯井内及电梯本身未做有效的隔音减震处理,导致隔绝声音的效果较差。王某入住后屡屡遭遇电梯噪音的困扰,给其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

  王某多次向社区物业反映问题,但始终未能消除电梯噪音。因电梯产生的噪音明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严重干扰和影响了生活、工作、学习及身心健康,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停止噪声污染侵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诉讼支出费用。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小区房屋相邻电梯采取降噪整改措施,使该电梯的运行噪声在上述房屋内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有关要求,昼间小于40分贝,夜间22点之后小于33分贝,逾期整改每日赔偿原告100元损失费,直至整改达到上述标准为止。

  法院表示,电梯噪声污染案件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房地产研发企业作为小区共有设施的建设者,如果电梯在设计、施工环节存在缺陷导致噪音超标,必须承担对应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有责任保障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且不影响居民生活,若未能及时察觉电梯噪音问题,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降噪措施,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困扰是由于卧室与电梯井仅一墙之隔,开发商在卧室内装了隔音板,但电梯井内及电梯本身未做有效的隔音减震处理,导致隔绝声音的效果较差,因此开发商应承担对应责任。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邻里容忍义务”源于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原则,其核心是权利行使的合理性与相互性。根据《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关系。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你有权享受安静,但也需理解并容忍邻居产生的合理、轻微、短暂的日常生活声响。

  但当邻居的行为超出正常生活必要范围,对你的生活安宁造成不合理干扰时,便突破了边界。重点是判断噪音是否“超出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韩朝泽表示,这是一个综合判断过程,并非仅看音量大小。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行为性质生活必要活动如偶尔的走动、轻声谈话、必要家具挪动,通常属于容忍范围。例如在家中拍球、跑跳、使用未加垫的健身器材、长时间练习乐器等,这些并非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活动,更容易被认定为超出合理范围。

  2.强度与频率偶发轻微声响一般可容忍。但持续、剧烈噪音,例如长时间的撞击声、重物掉落声、持续振动等。研究表明,即使是间歇性噪音,如果间隔时间短、维持的时间长,带来的烦恼度也越高。持续性和高强度是认定侵权的关键。

  3.发生时间夜间标准更严,通常指22:00至次日6:00,是主要的休息时间,法律和公众对此期间的安静期待值更高。根据《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居民住宅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为:昼间(6:00-22:00)55分贝,夜间(22:00-6:00)45分贝。超过此标准可为认定侵权提供有力证据。

  4.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与事后措施如果行为人在被提醒、投诉后,仍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减轻影响,其主观过错会加重侵权认定。反之,如果采取如铺设地毯、加装隔音垫、调整活动时间等积极措施,有几率会成为减轻责任的情节。

  韩朝泽表示,噪音来源不同,责任主体也不同。面对噪音侵扰,建议遵循“先沟通,再求助,后诉讼”的阶梯式维权路径。

  邻里生活噪音中,责任主体为噪音制造者本人(邻居)。根据《民法典》和《噪声污染防治法》,个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权利人如果沟通协商不成,能要求物业介入,出具噪音记录证明。再往上能请求请求居委会/业委会调解,形成书面记录。调解无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或收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相应的损失(精神损害、医疗费等)。

  商业经营/健身房噪音责任主体为经营者(公司或个人),他们的行为或活动需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遇到噪音困扰时,权利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其违反经营规范;向环保部门申请噪声检测,取得超标证据;或向城管部门投诉其违规使用音响设备。

  公共设施噪音(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责任主体一般为开发商/物业公司。开发商负有防噪设计、建设的法定义务。若因设计缺陷或实施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噪音超标,开发商是首要责任主体。物业则负有日常维护、立即处理投诉并协调整改的责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了对噪音扰民的处罚力度。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改变了旧法仅“警告加小额罚款”的处罚方式,威慑力显著增强。

  韩朝泽表示,噪音污染已成为现代都市生活的“隐形杀手”,但法律为咱们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需要提醒的是,遇上问题时切勿“以噪制噪”,使用“震楼器”等方式报复,不仅不能处理问题,自身行为也构成违法,轻则面临治安处罚,重则需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得不偿失。作为居民,既要尊重他人的宁静权,也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安宁生活。切记邻里相处,和为贵;但当宁静被打破,法律就是最坚实的“隔音墙”。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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